宜兴某某企业搭建的官网域名到期未续费
一年后被诉至法院
称其未经授权提供非法电影在线播放服务
法院如何判?
基本案情
甲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电影《鱿鱼游戏》《模范出租车》《尚气与十环传奇》以及其它非法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
甲公司起诉称乙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上述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及非法内容;因上述行为侵害了甲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乙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网站“某某电影网”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以及律师费用5000元,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乙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域名网站主营在线播放电影,与乙公司经营范围(冷库、空调、制冷设备的制造;五金加工。)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关联,乙公司没有实施侵害甲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案涉域名xxx.com于2021年从案外人注册购买而实施了网站在线播放电影内容,作为乙方公司展示型的企业产品于2021年7月到期后没有续费,此后乙公司对域名便丧失所有权、使用权。
经查询,该域名在2021年10月以后的实际注册人是某某,此人与乙公司无关。
裁判结果
宜兴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IC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被诉侵权域名网站(域名xxx.com)的主办单位为乙公司。乙公司辩称其已非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主办单位,并提交了网站域名到期的信息、被诉侵权网站域名登记信息变更等证据予以证明。
结合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原网站的使用性质,法院认为,乙公司在涉案域名到期后,没有继续使用和维护相关的网站,不排除被诉侵权的网站实际已被案外人所控制,且其在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已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甲公司仅凭原备案登记信息主张乙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依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乙公司系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主办单位,实施了相应的被诉侵权行为或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宜兴互联网法院 某某
作为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站承载着包括图文、音像、动画在内的大量资讯信息,当其中的内容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时,网站的ICP备案主体常常会成为权利人主张责任的对象。然而,现实中可能存在域名过期、被他人抢注而原备案主体未及时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等情况,导致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运营者难以确定。
一般情况下,ICP备案主体即为法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可以通过ICP备案系统查询到网站主办单位,从而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然而,由于ICP备案属于备案式登记,行政主管机关对备案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不排除存在备案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可能性。因此,在认定网站经营者时,ICP备案仅能作为一种具有推定效力的初步证据,如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备案主体并非网站的实际经营主体,则不宜认定ICP备案主体为侵权行为实施者。
法官提醒:
伴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线上交流越来越普遍,为实现企业升级和转变,实体企业开始搭建官网平台,对应的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网站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了解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对网站域名管理尽到监督和管理责任。一旦发生域名过期或网站变更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面对网站域名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要主动保全相关资料和网站信息,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立即报警并将保全材料提交给司法机关。
通过以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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